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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申报业务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